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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一案,本校公務人員如職前有約用人員年資可採計提敘,得於115年11月30日前申請提敘,請於10月底前洽人事室辦理相關作業。

標籤: 重要訊息
發布者
人事主任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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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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