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115年中秋節期間加強宣導廉政倫理規範事項
一、依據本府 115 年 9 月 2 日府政預字第 1150247836 號函轉法務部轉廉政署 115 年 1 月 14 日廉防字第 11505000200 號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餽贈處理: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飲宴應酬: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若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例外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事前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 請託關說: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於 3 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數位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