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500759311號函辦理。
-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本案所檢附「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圖卡1份,該圖卡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
| 比較項目 | 電子煙 (類菸品) | 加熱菸 (其他菸品) |
|---|---|---|
| 產品定義 | 非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以電子裝置將液體汽化供人吸食。 | 以菸草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由電子裝置加熱而非燃燒產生氣霧。 |
| 外觀辨識 | 多為主機、霧化器及煙油,外型多變(如隨身碟、筆型等)。 | 包含加熱器及專屬菸草棒。 |
| 法律規定 | 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 需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目前嚴格管制中。 |
